納稅人多繳稅、稅局應該退還,但雲林稅務局提醒,若納稅人違法在先,像是買賣不實發票、虛增營業額向銀行詐貸等,為了事後申請退稅,而故意多繳稅款,就不能請求返還。
雲林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人民如因法令錯誤、認定事實錯誤或其他原因,造成溢繳稅款,可在繳納後十年內申請退還,並加計利息;若因政府機關錯誤導致多繳稅,退稅時效則延長至15年。
不過稅務局強調,當納稅人明知自己沒有繳稅義務,卻為了事後申請退稅而溢繳稅款,該行為就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也不應享有退稅權利。
舉例來說,有些人可能會進行不實發票買賣、虛報營業額以詐取銀行貸款,或將營造業登記證交給他人用來不法投標開立發票等。
稅務局指出,這些行為明顯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若允許這些人事後申請退稅,無疑是鼓勵不法行為,破壞租稅公平正義,為避免這種情況,稅捐稽徵法設有排除條款,這類不法繳稅情形,納稅人無法要求退稅。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避免不當稅務規劃,否則可能得不償失,甚至面臨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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