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時,若要減除以往年度的彌補虧損,這筆彌補虧損應提請股東會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並等到列帳時,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被國稅局查獲漏報110年度未分配盈餘60萬元、應加徵5%營所稅3萬元,遭補稅處罰。
甲公司向國稅局主張,109年度資產負債表上累積虧損還有100萬元,希望以前述已核定未分配盈餘60萬元彌補虧損,但國稅局審核甲公司股東會議事錄,並無彌補虧損決議,依規定無法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國稅局提醒,針對未分配盈餘課稅,依規定,營利事業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次一年度虧損,可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時的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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