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促進銷售,提升業績,常以提供獎勵金方式激勵經銷商,這筆獎勵金在申報營所稅時,要留意列報方式。
對支付獎勵金的營業人而言,應列為銷貨折讓,避免誤列為其他費用;而取得獎勵金的經銷商則應列報進貨折讓。
中區國稅局表示,在查核個案時發現有營業人錯誤列報。某公司2021年營所稅申報營業收入淨額3,000萬元,因未能提示成本相關帳簿文據,而以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0%申報,其中申報「其他費用」高達500萬元。
經深入查核,公司是將支付給經銷商的獎勵金390萬元列報為其他費用,經依規定轉列為「銷貨折讓」,並按毛利率20%核定,營業毛利減列78萬元,同時營業費用減列390萬元,核定補徵營所稅62.4萬元。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的獎勵金,應依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並應依法開立或取得相關憑證,以免申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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