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的執行業務者,若以本人所有房屋來作為執行業務使用,在申報所得稅時,不可列支租金支出。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照《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獨資的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的房屋供其自身執行業務使用,不得列支執行業務租金支出;但二人以上聯合執業的聯合事務所,租用其中一位執行業務者的自有房屋,則可將租金列為租金支出。
國稅局舉例,過去曾查核某事務所2022年的執行業務所得案件,發現該事務所列報租金費用較前一年度大幅增加,其給付租金雖已扣繳所得稅款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但進一步查核時,發現執業場所的房屋是獨資負責人所有,不符合相關規定,於是剔除該項支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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