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稅務局提醒,民眾出售農業用地,可檢視土地在2000年當時是否作農業使用,有機會可降低土地漲價總數額,降低土增稅負擔。
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如未作農用或移轉給非自然人時,就無法申請不課土增稅,必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但稅務局提醒,即便如此,土地若在2000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當時,符合農地農用規定,可申請以2000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原地價,減少漲價總數額,可望大幅節省土增稅。
舉例來說,竹市一位老農出售一筆農地,由於改作停車場使用,未繼續農用,無法申請不課土增稅。老農1989年取得土地,當時地價每平方公尺90元,若以此為原地價、計算漲價數額,老農要繳納土增稅達450萬元;但土地在2000年為農用,可以2000年、每平方公尺1,800元作為原地價,漲價幅度降低,土增稅降至200萬元,足足省稅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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