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3 01:14:57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在交易過程中若收取違約金,且相關款項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營業人就必須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否則恐面臨補稅與罰鍰。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只要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代價,不論名稱為價金、賠償、補貼、違約金或其他費用,都應計入銷售額,依法課徵營業稅,像是賣方因買方毀約而收到的違約金,實質上仍屬銷售交易的一部分,不能僅開立收據了事。
實務上有營業人因此受罰。國稅局舉例,一間裝修公司與客戶小花(化名)簽訂裝修合約後,客戶中途喊停,雙方協議由客戶支付75萬餘元作為損害賠償,該公司雖於2024年收款,但僅開立收據,未開發票,經查獲後,國稅局除補徵3萬餘元稅額外,並依法裁罰同額罰鍰,合計約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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