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8 01:11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果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現寫錯品名、金額等錯誤,但發票已經追不回時,每年有三次機會,若超過三次,將會被依法裁罰,因此提醒商家仍應從源頭控管,減少錯誤。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錯發票,一定要依規定辦理,尤其要先收回原發票的收執聯與扣抵聯,才可作廢處理,切勿在未取得發票原件,甚至未告知買受人的情況下,就逕自作廢,否則不僅違反規定,還可能引發買賣糾紛甚至受罰。
國稅局表示,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若統一發票記載內容有誤,應先將原發票的收執聯與扣抵聯加註「作廢」字樣,並貼回存根聯,之後再開立一張正確的新發票交付買受人。
若為電子發票,也要收回已列印的發票證明聯並註明作廢,同時依規定期限將作廢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此外,在營業稅申報時,也應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中清楚註明作廢內容,以確保資料一致。
若買受人是一般消費者,並未留下聯絡資訊,導致無法收回原發票時,營業人也不可擅自將發票作廢,應主動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提出說明錯誤原因、提供正確金額與相關資料,例如發票類別、字軌號碼、錯誤說明及佐證文件等,只要尚未被檢舉、也未遭稅務人員查核,就有機會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申請免罰處理,更正後,仍須依正確銷售額完成申報。
不過,國稅局也提醒,若一年內有三次以上同類錯誤行為,將喪失免罰資格,可能被依法裁罰,因此仍應從源頭控管,減少錯誤。
國稅局強調,發票一經開立便屬正式憑證,營業人不可掉以輕心,應養成詳加核對內容的習慣,若需作廢或更正,也務必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日後稅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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