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8 08:00文/記者張瀞勻
土地明明已經簽約賣掉、甚至連土地增值稅都繳了,但人一旦在過戶完成前過世,後續竟可能讓「退稅款」再度回到遺產計算之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這類情況並不少見,一旦繼承人與買方後續合意解除契約並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這筆退回的稅款,將被認定為被繼承人生前既存的財產權利,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一切財產以及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例如債權或請求權,都必須納入遺產範圍課稅。因此即使土地在生前已完成交易程序,只要死亡時尚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法律上該土地仍屬被繼承人名下,後續若交易撤銷並產生退稅結果,除了土地本身要依死亡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之外,已繳納但尚未退回的土地增值稅,也會被視為遺產債權,一併申報遺產稅。
實務上也常出現遺漏情形,繼承人往往只申報不動產與現金,卻忽略這類「交易後衍生權利」。國稅局強調,這類退稅款並非單純的稅務返還,而是屬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存在的財產權益,因此必須完整納入遺產申報,並在遺產分割時明確約定歸屬,否則後續領取退稅時容易產生爭議。
國稅局並舉例說明,若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並繳納土地增值稅600萬元,但在過戶完成前即過世,之後繼承人與買方協議解除交易並成功申請退稅,這筆600萬元並不會因為是「退回的稅」而被排除在遺產之外。相反地,它會被認定為死亡時即存在的應收債權,必須與土地價值一併計入遺產總額;若未如實申報,除了補稅之外,還可能面臨裁罰。
國稅局也提醒,遺產申報最容易被忽略的,往往不是帳面上的大額資產,而是這類看似「後來才發生」的權利變動,例如退稅款、補償費或其他應收款項。只要其權利源自被繼承人生前行為,即使在死亡後才實現,也可能被認定為遺產的一部分。民眾若有相關疑問,可透過國稅局免付費專線進一步確認,以避免因漏報而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