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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農地5年管制期內出售 不甩國稅局回復所有權登記與農用 慘遭補徵遺產稅

2026/06/11 07:30文/記者林耀文

小王3年前繼承阿公一筆位於台南鄉下的農地,當時考量節省遺產稅負擔,即向國稅局申請農地仍農用免徵遺產稅,今年股市大漲,小王乾脆將該筆農地出售,將資金投入股市打算大賺一筆,卻遭國稅局查獲於5年管制期間內售地,即通知小王須回復該農地所有權與繼續維持農用,小王卻不當一回事,日前接獲國稅局寄發補徵遺產稅通知,這下讓小王臉都綠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准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農業用地,如繼承人或受贈人(即承受人)於繼承日或受贈日起5年內將該農業用地出售,國稅局會函請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承受人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就必須繳納原免課徵之遺產稅或贈與稅。

稅務專家舉例說明,被繼承人老王於112年1月31日死亡,繼承人小王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經核准免徵遺產稅,嗣經國稅局發現,繼承人小王於115年5月將該農地出售,於是依法通知繼承人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恢復作農業使用,但繼承人小王逾期未依通知辦理。由於該繼承之農業用地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滿5年,符合應追繳遺產稅之規定,所以核定補徵原免徵之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除因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原因外,承受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將其移轉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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