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有民眾因工作長期在外出差,無法親自管理房屋,選擇將房屋辦理財產信託,信託後是否能維持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地方稅務局表示,信託分成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兩種,若符合特定條件,且受益人及其家庭成員全國合計持有房屋數未超過三戶,即可適用。
台中市稅務局解釋,信託可分為「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兩類,信託房屋要適用自住用稅率,需滿足特定條件。
「自益信託」代表受益人為委託人,房屋須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房屋不得作出租或營業用途,且至少有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在房屋內辦理戶籍登記。
「他益信託」代表受益人非委託人,若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四大條件,受益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可以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第一,受益人身分須為委託人配偶或成年子女,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病患,或受益人為委託人未成年子女。
第二,信託契約明訂信託財產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出售或移轉給第三人;第三,受益人須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不得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第四,房屋無出租或營業情況。
稅務局表示,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全國三戶內,其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而如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持有全國單一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其適用稅率可降至1%。
稅務局提醒,民眾若符合上述條件,需於房屋稅開徵40日前完成申報,也就是每年3月22日前,若遇假日順延,申報後即可自當年度起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報,優惠稅率則須至次年度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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