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餐飲業者銷售餐點時,若額外加收服務費、清潔費等費用,應將其納入銷售額,並開立統一發票,以符合營業稅法規定,未依規定申報者,有可能會面臨補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凡在台灣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都應就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且銷售額是指營業人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向顧客收取的全部金額,包括商品或服務本身價格,及額外收取的任何費用,如服務費、清潔費等。
舉例來說,某海產店為須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顧客阿華攜帶外食到該店用餐,店家表示須額外支付500元清潔費,當天共消費1萬元餐費,店家另收取10%服務費1,000元,海產店應將餐費、服務費及清潔費合計1萬1,500元,開立統一發票給阿華,並據實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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