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4 14:10文/記者林耀文
小張考量財務運用,去年七月將老爸3年多前贈與的高雄市區房地出售,小張有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75萬元,但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卻誤將老爸持有房地期間的土地漲價數額295萬元列為減除項目,遭國稅局審核時發現予以剔除,並追認減除原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重新補課稅額77萬元,小張才了解,原來出售贈與房地,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減除項目必須多加注意,以免遭補稅甚至罰鍰。
國稅局指出,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於日後出售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損益時,其屬贈與人(前所有權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列為房地合一所得稅減除項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之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受贈取得者,指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相關必要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額。
所稱土地漲價總數額,僅限於個人持有本次交易土地期間所產生之漲價總數額,尚不含贈與人(前所有權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至其受贈時因取得該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則屬個人因取得該土地而支付之費用,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稅務專家舉例,小張於110年6月間取得其父親贈與之高雄市區房屋、土地各1筆,並由小張繳納土地增值稅新臺幣75萬元,嗣於113年7月間出售該房地。小張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誤將其父親持有土地期間所產生之土地漲價總數額295萬元列為減除項目,經國稅局審核後剔除。
國稅局另查得小張受贈取得該土地時,曾繳納土地增值稅75萬元未列報費用,乃予以追認減除,經重新計算後核增課稅所得額220萬元(295萬元–75萬元),補徵稅額77萬元(220萬元×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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