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與地價稅雖都設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認定標準完全不同,房屋稅採「三戶內」原則,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合計不超過三戶的自住房屋可申請優惠稅率;而地價稅則原則上僅限「一處」土地,僅有特定例外情況才能多處適用,且須符合面積限制。屏東縣財稅局提醒,許多民眾誤以為兩者規則一致,實際上差異頗大,若未依正確規定申報,恐錯失節稅機會。
財稅局指出,房屋稅的自用住宅稅率,適用對象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持有、實際自住使用之房屋,且全國合計不得超過三戶。
舉例來說,若夫妻名下在不同縣市分別持有兩戶住宅,若皆供自住且符合資格,即可申請較低的自住房稅率,今年申請期限已延長至6月2日截止,民眾若尚未申請,務必把握時間辦理。
至於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規定更為嚴格。財稅局說明,原則上,每一個家庭單位,也就是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僅能選擇一處土地申報適用,並須供實際自住使用,若另有土地是供成年直系親屬(如已成年子女)設籍且實際居住,則該筆土地也可例外適用優惠稅率。
不過,財稅局補充,即使符合地價稅自用條件,也須受到面積上限限制,都市土地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700平方公尺,超過部分將按一般稅率課徵,且若希望今年適用優惠稅率,必須在9月22日前完成申請,逾期者將自隔年起才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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