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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屋退稅 五年內不得出售

2025-08-19 00:22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自住房地後,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但卻在重購後五年內將新購房屋改作其他用途或再次出售,將被追繳原已退還或扣抵稅額,納稅人在申請重購退稅時,務必留意後續使用情況,避免因不符要件而面臨補稅。

北區國稅局解釋,重購退稅或扣抵制度,是為了鼓勵民眾以自住為目的進行換屋,因此規定必須是在一定期限內完成買賣,且房屋實際作為自住用途,才能享有退稅或抵稅的優惠。

據《所得稅法》規定,申請人如是先賣後買,必須在出售自住的房地後兩年內,另購一處房地作為自住;若是先買後賣,先購屋自住,也要在兩年內再出售原本的自住房地。

國稅局強調,不論是哪一種情況,都必須確保這些房屋沒有出租、沒有作為營業場所或執行業務,並且在戶政登記上完成設籍,實際由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

為防止短期炒作,法規更設下「重購後五年內不得再出售或改作其他用途」限制,只要在這五年內違反規定,即便當初退稅或扣抵已核准,也會被追繳原本減免稅款。

舉例來說,小張(化名)2019年2月取得A房地,並在2021年6月出售,當時已繳納房地合一稅108萬餘元,到了2022年9月,他另購B房地並申請退還原稅款,符合規定後成功退稅。

不過,等到2024年3月,小張又將B房地出售,經查明屬於重購後五年內轉售,已不符自住要件,國稅局依法追回先前退還的稅款。

國稅局指出,是否符合「自住」資格,是以實際使用狀況為準,若出售或購買房屋沒有實際居住、設籍,或有出租等行為,即可能喪失適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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