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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間自住房卻只能算一戶?台中屋主一通電話才發現地價稅多繳了

2026/01/25 14:57

不少自住型屋主以為,只要房子自己住、沒有出租,就能一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但實務上卻常在申報地價稅時「被打回票」。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多起民眾來電詢問,夫妻名下擁有2處以上住宅,卻發現只能有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稅負落差相當明顯。

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的認定,除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房屋未出租、未供營業使用外,最關鍵的限制在於「適用戶數」。原則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全家僅能以一處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其餘住宅即便實際自住,仍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不過,若名下第2處以上住宅也希望爭取自用住宅用地優惠,仍有合法調整空間。稅務局指出,只要該土地設籍的是「成年直系親屬」,就可另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包括成年子女、成年孫子女、父母、祖父母,甚至女婿、媳婦、公婆或岳父母等,都符合設籍條件,成為實務上不少多屋族降低地價稅負的重要解方。

稅務局也特別提醒,申請時程往往是屋主最容易忽略的地雷。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必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提出申請,原則上為每年9月22日(遇假日順延),若超過期限才補申請,將只能自次年起適用,當年度稅金仍得照一般稅率繳納。

稅務局建議,名下持有多筆住宅用地的屋主,應提前盤點戶籍設立情形與適用條件,及早規劃申請時程,避免因一個戶籍或時間點的疏忽,導致每年地價稅負大幅增加。

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26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