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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報稅/營所稅盈虧互抵 三個要件

2025/06/26 01:42:34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若要適用「跨年度盈虧互抵」規定,並非只要有虧損紀錄就能扣除,必須符合三大要件,才能依法將以往年度虧損自當年度盈餘中扣除。若不符要件,可能會因誤列虧損金額,導致補稅甚至挨罰。

三大要件包括,第一,帳冊完備;第二,以往虧損年度及當年度申報時,都使用經稽徵機關核准的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第三,在期限內如期申報。符合三大要件,可將經國稅局核定的虧損,自核定日起「十年內」從各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舉例來說,甲公司於2019年設立,在2019年與2020年結算申報時,皆未經會計師簽證,也未使用藍色申報書。這兩年雖經國稅局核定虧損為新台幣150萬元與600萬元,但因不符資格,未來十年就算公司獲利,也無法將這兩年虧損列入扣除。

直到2021年起,甲公司改為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在期限內申報,2021年與2022年經核定虧損分別為250萬元與200萬元,合計450萬元,到了2023年,甲公司開始獲利,全年所得金額為550萬元,依規定即可從中扣除先前累積的450萬元虧損,僅需就剩餘100萬元課稅;而2019年與2020年虧損雖經核定,卻因未符形式要件,無法列入扣除。

國稅局強調,虧損扣除不是自動適用,若未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缺乏查核簽證,即使帳上有虧損也不能用來抵減日後盈餘。企業若誤以為所有虧損都能扣除,可能導致申報錯誤、被查補稅,甚至面臨罰鍰。

另外國稅局也提醒,企業若涉及短漏報所得額等情況,除非短漏報情節輕微,否則原則上將不可適用盈虧互抵。 所謂短漏報情節輕微,依財政部函釋,即短漏報所得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才能視為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國稅局提醒,企業在所得稅申報期間,應及早確認過去年度申報方式與帳務紀錄是否齊全,並了解自身是否符合盈虧互抵要件,確保申報正確、合法節稅,避免因誤用規定而影響公司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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