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0 00:43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收益,應記得申報海外所得,在所得當年度申報最低稅負。國稅局表示,過去常有民眾誤以為,查調所得中並未提供相關資料,就不用申報,但這部分屬於應主動申報範圍。
依規定,納稅人申報所得稅時,若有海外所得,且各項海外所得全年合計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就須依規定報繳最低稅負。
台北國稅局舉例,部分投資人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若產生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全數計入個人最低稅負課稅。
國稅局解釋,「境外結構型商品」是指在中華民國境外發行,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且以債券方式發行,個人投資相關商品取得海外所得,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的課稅範圍,應申報最低稅負。
舉例來說,陳先生(化名)透過A證券公司購買境外結構型商品,其2023年取得該結構型商品分配的海外利息所得750萬餘元,但陳先生2023年綜所稅結算申報中,並未將這筆海外利息所得列入最低稅負制申報,經國稅局查獲後,補稅16萬元,並依法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海外所得並不會自動顯示在國稅局提供的「所得與扣除額資料清單」中,這部分屬納稅人自行掌握的資訊,每年結算申報期間,不少民眾下載憑證資料時,因為清單上沒有海外所得,便心存僥倖未申報,甚至有人刻意隱匿,認為查不到就沒事,但一旦遭查獲,不僅要補稅,還會被處罰。
國稅局呼籲,民眾持有境外結構型商品,務必注意如有相關所得,應依規定計算及申報最低稅負,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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